为了加强本县公园建设和管理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美化城市,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,提升公园管理水平,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,结合本县实际情况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园、游园、广场、花坛等园林绿地及设施的维护管理。
一、园林绿地养护管理
此处所指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要求严格按照《获嘉县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》执行。
1、绿地中的草坪全日保洁,无纸屑、塑料袋等杂物。适时修剪浇水,控制高度为10—12cm。及时清除杂草,对被破坏或其它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应及时补植,使草坪保持完整。按技术规范要求,无明显黄土裸露或斑秃现象。
2、根据季节和植物生长适时浇水,保证花灌木生长旺盛,不缺苗断档。
3、绿地中的草花根据季节进行栽植更换,保证草花生长旺盛。
4、加强乔灌木的看护,死苗缺苗及时补栽,保证广场内苗木存活率达98%。
5、乔灌木及时修剪,保证完好的景观效果,绿篱修剪高度按绿地设计要求进行控制。修剪后的绿篱要整齐划一,上面、侧面成一线,无明显凸凹形状。
6、施肥、防治病虫害。每年适时施肥、打药,防治病虫害,无死株、病株、虫害现象。病虫害防治按《新乡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》执行。
二、硬质铺装
1、园路、广场及草坪、花坛、挡土墙、铺砌场地等硬化路面要全日清扫、擦洗、保洁,无垃圾死角。
2、广场、园路上不准商贩摊点入内、机动车辆停留(残疾代步专用车和婴儿车除外)。
3、绿化修剪造成广场园路路面杂物应及时清扫、清运。
三、亮化设施
1、禁止擅自移动、拆除各类夜景灯饰。因建设需要拆除的,应向主管部门备案,其它原因需要拆除各类夜景灯饰的,须经主管部门同意。各种灯具正常明亮率不低于95%。
2、各类夜景灯饰保证清洁,无乱贴乱画。
3、灯光开启时间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进行,遇有重大活动按主管部门通知执行。
4、各类灯饰发现损坏或丢失要及时上报,按要求规定及时恢复。
四、喷泉、跌水、廊、柱
1、喷泉、跌水设备要保持完好无损,保证正常运行。
2、水面无漂浮物,保持池水干净卫生。定期清理淤泥、杂物、及时换水,保持水质良好。
3、廊、柱无乱贴乱刻乱画、无小广告,一旦出现,随时清除。定期维修保养,刷防腐、防锈油漆。
4、喷泉开启时间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进行,遇有重大活动按主管部门通知执行。
五、雕塑
1、雕塑保护完好,无人为损坏,无涂写刻划,无小广告。
2、保持卫生清洁,无明显尘土,根据材质确定清洗方式,每月清洗不少于1次。
六、座椅、果皮箱、警示牌等设施
1、座椅、果皮箱、警示牌要经常清洗打扫,保持设施清洁,果皮箱内废弃物及时清运。
2、加强管理检查,固定设施不得随意挪动,没有丢失或损坏现象。
七、管理房、公厕
1、管理房清洁卫生,物品、工具摆放整齐有序。外墙、窗户定期清洁,每月一次。
2、厕所内设施、标示完好,无锈蚀、歪斜、破损。始终保持清洁卫生,无异味。厕所内无张贴、刻划。
八、卫生保洁
1、卫生实行一天两清扫,全天保洁,垃圾日产日清。
2、路面、草坪及水面无落叶、纸屑、果皮等废弃物,无便溺、无积水、无卫生死角。
九、广场内严禁下列行为
1、践踏草坪、花坛,攀沿刻划树木,采摘花卉,损坏设施。
2、堆放物料、吊挂晾晒物品、张挂、张贴宣传品、随地吐痰、便溺、乱扔、乱倒废弃物。
3、损坏亮化、排、供水设施。
4、私自施工,在公园内乱挖乱建。
5、攀爬雕塑、假山、树木及其他设施。
5、卖艺、摆摊贩卖和组织商业活动。
十、在广场、游园内从事下列活动,需经公园、广场主管部门同意,上级主管部门批准
1、组织文娱、体育、宣传、咨询活动。
2、张挂宣传品。
3、因养护、维护需进行施工作业。
4、设置、更换、迁移公共设施。
5、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和挖掘取土。